在個體理論模型中個人的「選擇行為」一方面影響群體互動的結果,另一方面反映出決策者的個人特質,包括個人偏好、私人訊息、分析思考能力以及其形成決策的可能過程等。我在 Yang (2020) 這篇文章中專注於探討廠商在與勞工間簽訂工作契約時的選擇行為是否根源自廠商對於契約的潛在偏好呢?更準確地說,我們想知道何時可以建構一組內在偏好關係,用以詮釋廠商外顯的契約選擇行為呢?
首先,我們證明了 Aygun and Sonmez (2013) 所提出的 Strong Axiom of Revealed Preference (SARP)是廠商的選擇係源自一組偏好關係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此時,我們說廠商的行為是「可理性化」的 (rationalizable)。其次,我們提供了一個算法(algorithm),可以檢驗給定的選擇行為是否是rationalizable。最後,我們介紹兩個重要的應用分別修正了 Chambers and Yenmez (2017) 以及 Aygun and Sonmez (2013) 中存在的一些錯謬觀點。
首先,我們證明了 Aygun and Sonmez (2013) 所提出的 Strong Axiom of Revealed Preference (SARP)是廠商的選擇係源自一組偏好關係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此時,我們說廠商的行為是「可理性化」的 (rationalizable)。其次,我們提供了一個算法(algorithm),可以檢驗給定的選擇行為是否是rationalizable。最後,我們介紹兩個重要的應用分別修正了 Chambers and Yenmez (2017) 以及 Aygun and Sonmez (2013) 中存在的一些錯謬觀點。